冲动的惩罚!会昌一男子因感情纠纷酒后深夜持刀砍人获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13:49) 点击:151 |
太原律师解析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朱某的女朋友开房一事被朱某得知,二人因此引发矛盾。2021年12月1日21时许,被害人朱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前来会昌县文武坝镇的邱某家中理论。被告人吴某接到电话后携带菜刀来到邱某家中阁楼门口处。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吵且遭被害人朱某推搡,被告人吴某便从腰间拿出菜刀朝被害人朱某头部连续挥砍7刀,并扬言要将朱某打死。 二人争执间,朱某的后脑部、手臂、手腕等处被吴某砍伤,被砍伤的朱某将吴某手中菜刀夺取后用菜刀砍了吴某嘴部一刀,之后菜刀被邱某夺走。随后三人来到邱某家中楼下,吴某在邱某家中楼下捡起路边的安全桶、砖块等物体砸向朱某,并叫赶到现场的华某上前打死朱某。随后民警赶到现场时将两人控制住。经鉴定,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家属赔偿了朱某2.6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因男女关系问题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吵,持刀砍向被害人朱某头部,意图杀死朱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吴某供述证实其当时的想法就是用刀砍死朱某,挥刀刀刀砍向朱某头部,并砍中被害人朱某后脑勺,被告人吴某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砍人行为,之所以未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是因被害人朱某的反抗、邱某的阻止。 被告人吴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控制经医院处理完伤口后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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