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500多万,妻子崩溃,法院:妻子不用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6-30 17:08) 点击:170 |
太原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回顾 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与邝先生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510多万元。因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邝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为黎先生的个人债务,刘女士无需偿还。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黎先生为了锌锭买卖交易欠下的500多万就显然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要,而且这笔债还是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并且债权人邝先生又不能证明债务是黎先生和刘女士共同经营的情况下产生的,所以这笔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认定为黎先生的个人债务,所以刘女士无需偿还。 对于这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只要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无需共同承担的。至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这笔债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了,或者如果能够证明借债时债务人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举债合意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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